2019年12月27日上午,一起进入执行程序的个人借款纠纷当事人在朝阳法院执行局达成执行和解,并现场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与法院执行工作中其他执行和解协议不同的是,这次“和解”,加入了“公证”的元素。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及保证人同时作为公证申请人,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办理执行和解协议公证,并依法赋予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有权持执行证书和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执行法官介绍,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两种选择,或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者通过另行诉讼获得胜诉判决作为新的执行依据。现在,当事人权利救济有了第三条路径,即通过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当被执行人、担保人在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时,申请执行人凭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既免去了另行诉讼的负累,又保证了权益最大化。
在法院执行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仅有50%的被执行人能够自觉履行。一些被执行人愿意达成执行和解其实是为了拖延时间。如今,有了公证处的参与,给执行和解协议赋予了强制执行力,对不诚信的被执行人有了强有力的约束。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主任、公证员何治力介绍,执行和解协议“赋强”,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和谐思想,对促进债务履行、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是长安公证处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推出的一项新机制。
一方面,对被执行人来说,是一种有效的增信(信用修复)手段。被执行人之所以被列为被执行人,一定程度上盖因其在先行为的失信。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为改变自己在先行为的不利,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大概率有超越生效判决的可能,以及其他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可能。被执行人及其担保人通过承诺其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相关义务时,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对执行和解协议办理赋强公证,即可有效解除申请执行人的后顾之忧,重新获取申请执行人的信任。
另一方面,对申请执行人来说,则是一种有效的权利保障手段。一是可以使得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内容有着正向期待;二是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和解过程中,掌握主动,引导被执行人通过作出让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担保等),获得恢复信用的对价;三是有强制执行作为有效后盾,基本免除了申请执行人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