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持有的有关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所需材料】
- 孩子父母的身份证件(以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即可)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居份证)
②护照
根据公证书使用地要求,可能需在公证书中附入护照复印件
③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
公证书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 建议优先使用二代身份证。
2、孩子父母的户籍证明(以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即可)
①居民户口簿;
②常住人口登记卡(须同时提供集体户籍首页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上须加盖集体户籍存放单位印章)
③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④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3、父母婚姻文件(本项文件请根据申请人不同家庭情况进行准备)
①结婚证(父母婚姻关系存续的)
②离婚证与离婚协议(父母通过民政局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
③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父母通过法院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
4. 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5、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注意事项】
1、如医学证明出具地不在北京,若不能经过查证属实则无法出具公证书
2、如出生证上的姓名与落户申报的姓名不符的,须核实户口簿的“曾用名”一栏上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是否一致。
3、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须由父母其中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
【温馨提示】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与“出生公证”属于两种不同的公证事项,实践中较易混淆,当事人申办过程中,请向公证书使用部门核对所需公证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