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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概念】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持有的有关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所需材料】

  1. 孩子父母的身份证件(以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居份证)

护照

根据公证书使用地要求,可能需在公证书中附入护照复印件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

公证书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建议优先使用二代身份证。     

2、孩子父母的户证明(以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即可)

居民户口簿;

②常住人口登记卡(须同时提供集体户籍首页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上须加盖集体户籍存放单位印章

③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3、父母婚姻文件(本项文件请根据申请人不同家庭情况进行准备

①结婚证(父母婚姻关系存续的)

②离婚证与离婚协议(父母通过民政局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

③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父母通过法院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

4. 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5、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注意事项】

1如医学证明出具地不在北京,若不能经过查证属实则无法出具公证书

2如出生证上的姓名与落户申报的姓名不符的,须核实户口簿的“曾用名”一栏上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是否一致。

3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须由父母其中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

【温馨提示】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与“出生公证”属于两种不同的公证事项,实践中较易混淆,当事人申办过程中,请向公证书使用部门核对所需公证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