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列表 / 详情

出生公证

【概念】

    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对自然人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所需材料】

  1. 身份证件(以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身份证

护照

根据公证书使用地要求,可能需在公证书中附入护照复印件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证、港澳居民居住证

公证书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建议优先使用二代身份证。     

2、户证明(以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即可)

居民户口簿;

②常住人口登记卡(须同时提供集体户籍首页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上须加盖集体户籍存放单位印章)

③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1. 常居住地证明(公民免提供,出京的免提供
  2. 出生证明(以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即可)

    证明信

出具单位:接生的医疗单位、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初始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证书(含公证书、判决书)

要求:被证明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其父母姓名等信息完整无误。

  1. 被证明人父母的份证件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如父母已故则需提交死亡证明原件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1. 父母婚姻文件(本项文件请根据申请人不同家庭情况进行准备

①结婚证(父母婚姻关系存续的)

②离婚证与离婚协议(父母通过民政局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

③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父母通过法院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

  1. (公证书前往美国、法国、意大利、希腊使用,需提供申请人二寸免冠近照n+1张;n为所需公证书份数。)

8、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9、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注意事项】

1、我处无法受理在北京以外地区出生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地区居民的出生公证。

2、非婚生子女须提供同时与父母双方的亲子鉴定报告

【温馨提示】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与“出生公证”属于两种不同的公证事项,实践中较易混淆,当事人申办过程中,请向公证书使用部门核对公证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